一、备案依据
根据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)、《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》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规定,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,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向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
二、备案主体
- 房地产经纪机构:在深圳市依法设立、经营范围包含“房地产经纪”的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等。
- 分支机构: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深圳市设立的分公司、营业部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场所。
三、备案条件
(一)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-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,且经营范围载明“房地产经纪”;
-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
- 有必要的专业人员:至少1名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或2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;
- 建立业务管理、档案管理、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;
-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二)分支机构备案除满足机构备案条件外,还应具备:
-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;
- 分支机构固定经营场所;
-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;
- 至少1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。
四、申报材料
(一)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需提交:
- 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》(原件1份);
- 营业执照副本(验原件,收复印件1份);
-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(验原件,收复印件1份);
- 经营场所证明: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复印件;租赁房产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(验原件,收复印件1份);
- 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(验原件,收复印件1份);
-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(原件1份);
-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(验原件,收复印件1份,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供)。
(二)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交:
- 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申报表》(原件1份);
-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(验原件,收复印件1份);
- 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文件(验原件,收复印件1份);
- 经营场所证明(要求同机构);
- 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(验原件,收复印件1份);
- 隶属机构备案证明(复印件1份,加盖隶属机构公章);
-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(验原件,收复印件1份)。
五、办理流程
- 网上申报:登录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”官方网站或“广东政务服务网”深圳分厅,进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系统,填报信息并上传材料扫描件;
- 受理:区住房建设部门对网上材料进行预审,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;
- 现场核验: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,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到区住房建设部门窗口核验;
- 审核:区住房建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;
- 公示与备案:审核通过的,在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发放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》或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明》。
六、办理时限
法定时限:20个工作日;承诺时限:10个工作日(不含公示时间)。
七、收费标准
不收费。
八、注意事项
- 申报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,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,将依法撤销备案并记入信用档案;
-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(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营场所、专业人员等)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;
- 备案证明有效期与营业执照一致,机构终止业务或注销的,应办理备案注销手续;
-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,由区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依据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处以罚款,并向社会公示;
- 咨询电话及办理窗口地址详见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公布信息。
九、附则
本须知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